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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02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住所地镇江市。
负责人:许霞,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江苏中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5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5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高邮市生羽电缆材料厂,住所地高邮市。
投资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高邮市生羽电缆材料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02民初2819号案件的执行。
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施纪怀
代理审判员夏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盛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