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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20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浩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新村44幢1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正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强,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百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1701室A。
法定代表人:楼旭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琳,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姝悦,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镜松,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
上诉人义乌市浩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百厦建设有限公司、徐镜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浩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义乌市浩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义乌市浩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7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义乌市浩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晋
审判员胡照
审判员曹益军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董雅雯
代书记员傅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