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恒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武义五金商贸开拓有限公司、浙江金恒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3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武义五金商贸开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温泉南路285号1401室。
法定代表人:汤泽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恒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恒丰大厦1幢1307-08室。
法定代表人:余忠梅。
上诉人浙江武义五金商贸开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金恒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武义五金商贸开拓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武义五金商贸开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庭会
审 判 员 楼淑馨
审 判 员 高 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 吴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