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03民初4669号
原告:宏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38445815E,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於中正,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宏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於玲铃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