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信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02民初453号
原告:台州高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小中。
被告:宏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高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高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高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高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代书 记员 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