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台临执民字第2245号
申请执行人:宏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海市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海市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台临民初字第3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海市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由政府集中处理,2015年7月6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22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振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