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怀中民一初字第20号
原告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大道281号9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阳怀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长潭乡长潭溪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信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麻阳怀隆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被告提出要与原告进行协商和解并提出了和解方案,为友好解决争端,特申请撤回对被告麻阳怀隆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55元减半收取19577.5元,由原告宏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冷旗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