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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台黄商初字第2691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石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北城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慎行,该公司职工。

被告:台州市黄岩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大道281号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石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黄岩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石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5月16日,被告因承接黄岩区御景华庭12、13、14、15号楼建筑工程,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11636立方米,共计货款3522839元,被告已支付了2650000元,尚欠872839元至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872839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1月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台州市黄岩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台州市黄岩石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价款872839元,被告愿于2009年11月30日前、2010年2月5日前各支付30万元,余款272839元,于2010年3月30日前付清。违约金原告愿放弃;

二、若被告未按第一项的约定如期付款,被告愿承担自2009年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逾期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原告并有权就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4187元,减半收取7093.50元,被告台州市黄岩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吴 良 忠

 

 

二OO九年十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庞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