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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台黄商初字第1023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44581-5,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上郑乡上郑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文龙,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219590815327X,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剑山村139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文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台州市黄岩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应文龙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台州市黄岩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2006年12月4日、2008年2月2日,被告应文龙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0000元,合计人民币120000元,并分别出具领据给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归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银行利率计付利息。

被告应文龙答辩称:借款属实。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领据2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应文龙向原告台州市黄岩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领据为凭,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市黄岩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4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元,依法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应文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审 判 员  张 新 明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卢 瑾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