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信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模具厂、宏信建设有限公司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3民初5382号
原告:浙江模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49768A。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
法定代表人:解珍妮,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38445815E。住。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模具厂与被告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模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模具厂负担。
审判员牟宇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