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亚隆建安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

邹城市亚隆建安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东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民申66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城市亚隆建安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唐村镇西牛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先国,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永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东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西外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岳甫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霞,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邹城市亚隆建安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东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8民终2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邹城市亚隆建安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继鹏
审判员  蔚 波
审判员  姜晓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