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883民初7505号
原告:邹城市亚隆建安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先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波,山东中评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雷,山东中评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邹城市唐村镇蒋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郭卫东,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峰,邹城天仕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邹城天仕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邹城市亚隆建安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隆公司)与邹城市唐村镇蒋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蒋屯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隆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波、魏永雷,被告蒋屯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峰、张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94393.35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度邹城市唐村镇户户通工程蒋屯村路段,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并由原告进行施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被告仍拖欠工程款194393.35元至今,期间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处协商结算事宜,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蒋屯村委会辩称,1、原告所诉修路是事实,但是是镇政府统一安排,被告和原告签订施工合同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同意,没有走民主议事程序;2、已经付的工程款均是镇政府支付,村委会没有支付;3、对原告要求的工程款没有双方委托审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蒋屯村委会与亚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亚隆公司承建邹城市唐村镇蒋屯村户户通工程,工程造价为510000元,承包范围为12CM厚C25商品混凝土路面(不包含路基整平压实),共12750㎡,40元/㎡。付款方式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50%,审计后付至审定额的70%,剩余工程款一年内付清。合同还对施工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做了详尽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竣工后,山东正平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核,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正平造价字(2015)ZC1xxxx号《邹城市唐村镇蒋屯村户户通工程审计报告书》,审定工程造价为518382.60元。唐村镇政府补助支付原告亚隆公司工程款323989.25元元,剩余工程款194393.35元至今未支付。
以上事实,主要由原告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邹城市蒋屯村户户通工程审计报告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原告在施工期间具有建设涉案工程的施工资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同意,没有走民主议事程序的理由,因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被告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辩称工程款没有经双方委托审计,因被告蒋屯村的法定代表人郭卫东在正平造价字(2015)ZC1xxxx号《邹城市唐村镇蒋屯村户户通工程审计报告书》工程造价审核确认表中经办人处签字,并加盖了蒋屯村村委会的印章,其行为已经对涉案工程造价的审计结果予以认可,故被告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审计报告载明的工程款造价为518382.60元予以确认。现原告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且工程质量保修期满,被告蒋屯村委会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剩余工程款194393.35元应予支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给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逾期付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约定的付款之日起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邹城市唐村镇蒋屯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邹城市亚隆建安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94393.35元及利息(以194393.35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4元,由被告邹城市唐村镇蒋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洁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