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2579号
原告:青岛冠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279号-3。
法定代表人:单伟,任总经理。
被告: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 6 号 10 层。
法定代表人:谭刚。
原告青岛冠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冠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冠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冠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郭文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