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8894号
原告:浙江亚普自动化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道场乡施家桥园区创业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
被告: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六号10层。
法定代表人:谭刚,总经理。
原告浙江亚普自动化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亚普自动化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亚普自动化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增播
二〇二二年 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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