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特435号
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广州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广州市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富力盈隆广场1101房。
法定代表人:温浙涛,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殷愿,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名匠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894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一、仲裁庭不顾涉案项目事情情况,枉法裁决。本案裁决前最后一次开庭时,申请人再次提出空鼓瓷砖的区域面积超过百分之三十五,比较分散,但裁决依然按照鉴定的空鼓数量32块核算局部维修费用。本案裁决无法解决该纠纷的最终目的——地面瓷砖的修复问题。仲裁庭以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67平方米为由,在没有调查清楚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的情况下误判,没有支持申请人的家具搬迁、保管等其他主张。关于卧室未出现空鼓却放置家具而裁定不支持住宿费用从法理和生活角度欠妥。二、仲裁庭裁决的依据和实际不相符合,被申请人提供了虚假的材料价格,误导工程修复造价的偏低。仲裁庭依据第三方鉴定单位提供的修复造价的工程费用为预估价格,远低于当前市场价格,不能当做裁定价格。申请人以瓷砖价格为例多次向仲裁庭提出,均未被回复。仲裁庭依据第三方鉴定单位提供的修复造价费用数据不实。而且第三方机构在收取10650元工程造价费用后,没有统一的材料价格标准,也没有市场调查价格核实,出具了一份预估算造价,仲裁庭也没有进行事实调查。第三方工程造价的技术人工费用为106元/工日,远低于广东省政府规定的标准,申请人已经向仲裁庭提供证据,依然未被回复。申请人补充理由如下:仲裁庭对申请人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应当支持但未予支持。另外,仲裁庭对质量鉴定费及修复造价鉴定费的承担认定不当。综上,请求撤销(2017)穗仲案字第8940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名匠公司答辩称,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仲裁过程经过了三次开庭、两次鉴定,鉴定也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后选定了鉴定机构,广州仲裁委依据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意见作出本案裁决,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作出本案仲裁裁决并未不当,被申请人是服从该仲裁裁决。在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生效之后,申请人主动联系了名匠公司的财务,被申请人也将按照裁决向申请人履行了支付款项的义务,但是申请人在一边接受裁决执行款项的同时,另一边又向法院提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且申请撤裁的理由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其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查查明:广州仲裁委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了***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案号为(2017)穗仲案字第8940号,该案于2017年8月7日成立仲裁庭,于2017年8月24日、2018年8月31日、2019年1月16日分别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
***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一、不动产权证;二、《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复印件;四、收据;五、欧神诺陶瓷订购单。***主张上述证据二,即《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是仲裁庭据以作出仲裁裁决的虚假证据。理由为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制作的该表中的预估费用是由名匠公司提供了虚假的修复材料价格,证实预估价格与实际相差比较大,仲裁庭没有对该事实进行审核。***主张第三方鉴定机构认定综合工日106元/工日,比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的规定明显过低,因此,该证据也是虚假的。名匠公司针对申请人的上述举证和主张,认为:在仲裁过程中,名匠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向仲裁庭及第三方鉴定机构提供过任何材料的报价单,该第三方鉴定机构完全按照其造价鉴定系统去确定相应项目的价格。***、名匠公司均确认上述《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以及综合工日106元/工日均是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附表及内容。
名匠公司未提交证据。
另外,***确认已经收到名匠公司就涉案仲裁裁决规定其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其主张名匠公司尚欠款项4.8元。名匠公司主张该4.8元为银行扣除的手续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仅对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以其他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仲裁员枉法裁决的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并未提交本案仲裁员存在已为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枉法裁决行为的相关证据,因此,***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虚假的问题。***主张的虚假证据均为涉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内容,而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是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并非为名匠公司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参考第三方仲裁机构出具的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与本案相关的造价项目等作出认定,是仲裁庭依法行使仲裁权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审查和认定,并无不当。***关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为虚假证据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陈晓红
审判员  张明艳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蕴琦
刘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