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203民初4020号
原告:王某,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告:内蒙古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该公司职工。
原告王某诉被告内蒙古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解除,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请求被告给原告补发工资118800元(补发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每月1980元,2018年至2023年);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0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4.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5000元;5.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53800元(从2009年11月至2023年11月,共计90天);6.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自2023年2月至本案判决生效止的失业保险金损失19800元(自2023年2月暂计至实际发放时间计算);7.请求被告为原告补交2016年-2023年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8.请求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9年11月开始在设备公司入职,分别签订3年、6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从2015年开始停止缴纳。2023年5月原告才得到2023年2月,被告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本质上系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没有收到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被告严重违反了法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公司辩称,1.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并非原告的用人单位。2.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与实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部分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被告某公司辩称,1.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系由于原告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被告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被告不存在补发工资的情形,故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3.原告第五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应予驳回;4.原告第六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及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且原告在2023年就职于包头市某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失业保险相关规定,也不符合规定,故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12日,原告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13年7月11日止,岗位为操作,工作地点为包头市昆区某工业区。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三十六条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之后,原告与某公司签署《续订劳动合同记录》,载明经协商同意,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之后双方再次续签,合同有效期为长期。庭审时,王某称一直在某公司工作。
另查有,2018年1月起原告未再到岗上班。2022年5月18日,被告某公司向原告作出《返岗通知书》,限原告接到本通知五日内回单位原岗位上岗,如逾期未回,将根据某集团公司《关于清理各类不在岗人员的通知》及某公司《某公司清理不在岗人员实施方案》进行处理。原告签字。2022年5月19日,原告在《某公司不在岗员工安置表》中承诺书部分签字,承诺本人已经过上述培训,对其内容有所了解并承诺服从某公司人力资源岗位安置,若因本人原因不能正常上岗,或违反劳动纪律无故旷工,任由某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某集团公司处置。原告未按照要求返岗。某公司举证微信截图一张,其中2022年11月21日“@王某明天到我这签公司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文件”,未显示王某回复。王某在庭审时质证称不知其是否在群里。2023年5月30日,某公司作出《关于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公告》包括原告在内的数名职工因逾期未返厂已被解除其劳动合同,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回单位转接手续,逾期不到,因此产生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并于5月30日在包头日报刊登该公告。
另查明,2024年3月12日,原告作为申请人列二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包头市昆都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院做出(2024)包劳人仲案114号仲裁裁决书,以超过仲裁时效及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与某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且自用工之日起在某公司工作,故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系某公司,则其要求某公司基于劳动关系的各项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于2018年1月起未再到岗工作,2022年5月18日及19日已经签署《返岗通知书》及《某公司不在岗员工安置表》,其对于某公司要求返岗及如未按期返岗的后果已经知晓,但其未按照要求返岗,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故某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某公司并未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及解除原因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王某,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直接有效通知,而是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其解除程序违法,应承担违法解除的责任向王某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按照解除前最低工资标准1980元/月计算,计算13年,计51480元(1980元/月×13个月×2倍=51480元,2010年7月至2023年5月)。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该请求无判决之必要。关于原告要求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自2018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原告并未提供劳动,亦无证据证明系由某公司原因导致不能提供劳动,故要求补发工资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所主张的事实不符合该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诉讼请求,2018年之前未举证证明未休年休假,且已经超过仲裁时效,2018年之后未到岗上班,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补交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予审理。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失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某公司应当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配合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关于办理失业保险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不予审理。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金51480元;
二、被告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配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及执行阶段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