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国洁起重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封丘县国洁起重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727民初2706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封丘县国洁起重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潘店镇油坊村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76905890855。
法定代表人:张景川,任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封丘县国洁起重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自愿向法院撤回对被告封丘县国洁起重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封丘县国洁起重设备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郭建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马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