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国洁起重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27民初969号
原告:***,男,1978年1月6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封丘县国洁起重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洁环卫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76905890855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封丘县国洁起重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被告***、***、封丘县国洁起重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封丘县国洁起重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永彬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军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