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申1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弘扬建材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5307923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西清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昌盛街**A7-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6070598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经纬,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重庆弘扬建材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清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4民初6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弘扬建材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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