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4执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瑞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经济开发区**大道16号黄山碧桂园霞塘秋月C1组团18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MTMLF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清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昌盛街2号A7-1-702,统—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6070598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黄山市瑞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清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皖1004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因本院在(2020)皖1004执保78号案件中以(2020)皖1004民初5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山西清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山西清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 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