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4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瑞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经济开发区**大道16号黄山碧桂园霞塘秋月C1组团18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MTMLF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清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昌盛街2号A7-1-702,统—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6070598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04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清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本院在(2020)皖1004执保78号案件中以(2020)皖1004民初5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山西清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676.22元、山西清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812.4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 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