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9执恢10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恒滨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恒冠钢材市场A4-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306259-9。
法定代表人:巫正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941364-6。
法定代表人:何天祥,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恒滨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7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恒滨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78554.1元及其利息、诉讼费等。本院受理后,由李仕兵具体负责执行实施工作。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9执恢10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仕兵
审 判 员 刘瑞鹏
审 判 员 陈 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 璐
书 记 员 文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