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汇中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221民初1475号
原告:惠州市汇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黄田岗光耀城市广场2单元27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73092592B。
法定代表人:孙国景。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军,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妍,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13646W。
法定代表人:何雪松。
原告惠州市汇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惠州市汇中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项目联合施工合同;2.请求被告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惠州市汇中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1151605.5元,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3151605.5元;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1月16日签订《工程项目联合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保证金200万元,被告对此出具收据确认。自2011年1月16日合同签订并支付保证金后,原告即等待被告通知进场施工。但是,被告一直没有通知原告进场施工,为此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仍以各种理由要求原告等待至今仍未能进场施工,造成合同至今未实际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裁定受理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2日宣告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惠州市汇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惠州市汇中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006.42元予以退还惠州市汇中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  永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