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2民初143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高,重庆龙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扬,重庆龙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13646W。

法定代表人:何天祥。

原告**与被告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从2012年8月1日至法院作出判决时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原告二级建造师注销手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经朋友介绍,被告聘用原告从2011年7月18日到2012年7月31日,期间原告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将该证注册在被告处。原告离职后,因未使用该证而忽略了该证的注销手续。经查询,该证显示原告的工作单位仍在被告处,但事实上,被告在2012年8月后并未在被告处上班。原告到被告注册地址找被告协助办理二级建造师注销手续,但被告已人去楼空,导致无法办理注销。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8日,原告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2011年9月8日,原告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该注册证书上,原告的聘用单位为“重庆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的原告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工作单位依然为被告。原告称2012年8月1日,其离开被告处后,进入中国核工业公司上班,后又进入巴南建司工作,其举示的社保查询信息显示其现社保参保单位为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6日,被告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自2012年8月1日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二级建造师转注、注销手续。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诉至我院。

以上事实,有不予受理通知书、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注册证、网络备案查询结果、社保参保信息查询记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显示原告现工作单位并不在被告处,被告未出庭答辩否认原告的陈述,本院采信原告的陈述,其在2012年8月1日离开被告处,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自2012年8月1日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经离开被告处,而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用人单位依然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档案关系的转移手续,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二级建造师注销手续,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1日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二级建造师的注销手续。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詹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