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画龙点睛布艺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929号

原告:重庆市画龙点睛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大道243号附3-2芳草地.自由港湾A幢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62494753。

法定代表人:刘利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芳莉,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英,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13646W。

法定代表人:何雪松。

被告:**,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画龙点睛布艺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画龙点睛布艺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画龙点睛布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重庆市画龙点睛布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睿

书 记 员 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