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242执177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12月14日出生,住酉阳县。
被执行人: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
法定代表人:何天祥,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13646W。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2月29日,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渝0242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59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47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后,被执行人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后,2018年7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经“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解,该公司已不知去向,且无任何财产,本案执行的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人同意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执行不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本的法定条件。同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本案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242执1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培昌
审判员 张文周
审判员 杨金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