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先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先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23995号
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兆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祥,男。
被告:山西先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先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诉前调解被告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潘文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侯瑞娜
书 记 员 胡冬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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