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水利工程公司

某某水利工程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23民初245号
原告:***水利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1299532839,住所地:***通达街447号。
法定代表人:李日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住所:***。
原告***水利工程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水利工程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水利工程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利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水利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艳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金洪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