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融和创科技有限公司

袁州区城西同顺电器服务部与北京融和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02民初757号
原告:袁州区城西同顺电器服务部,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红星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02L737517722。
经营者:肖建,男,汉族,1995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袁州区。
被告:北京融和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A座402室(北京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2192101K。
法定代表人:李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州区城西同顺电器服务部诉被告北京融和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州区城西同顺电器服务部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融和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州区城西同顺电器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州区城西同顺电器服务部撤回对被告北京融和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7元,减半收取1163.5元由被告北京融和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漆建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邹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