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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9民初1425号
原告:**元,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晴,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抚顺嘉祺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汤图乡汤图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融和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1号楼2层A段202号。
法定代表人:**。
***、**与***、抚顺嘉祺祥瑞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融和创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海元、田晴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计118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