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303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兴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61035780-8。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谢芳,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蒋森,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甘永烈,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中意恒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56068846-4。
法定代表人:甘永烈,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市经纬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7199473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兴达典当有限公司与**、谢芳、蒋森、甘永烈、安徽中意恒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市经纬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松
代理审判员 王 磊
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岳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