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经纬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蚌埠市经纬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蚌执字第00017-1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钟秋实,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经纬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谢芳,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蚌埠市经纬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蚌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0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雪峰
审判员  卞新春
审判员  陆治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汤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