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经纬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蚌埠市经纬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10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652015-4。
负责人:钟秋实,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经纬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太平街3号区11号楼2层8-10号,组织机构代码71994737-7。
法定代表人:蒋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蒋涛,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谢芳,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蚌埠市经纬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蒋涛、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期间,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5)蚌执字第00017-2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了蒋涛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太平街3号区11号楼2层1号一层10号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338671号、面积613.82平方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蒋涛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太平街3号区11号楼2层1号一层10号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338671号、面积613.82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雪峰
审判员  王胜法
审判员  姚昌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汤雅南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