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执恢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10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652015-4。
负责人:钟秋实,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经纬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太平街3号区11号楼2层8-10号,组织机构代码71994737-7。
法定代表人:蒋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蒋涛,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谢芳,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蚌埠市经纬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蒋涛、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蚌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蚌埠市经纬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蒋涛、谢芳银行存款3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昌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汤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