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执恢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组织机构代码78652015-4。
负责人:钟秋实,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经纬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太平街**区**楼****机构代码71994737-7。
法定代表人:蒋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蒋涛,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谢芳,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蚌埠市经纬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蒋涛、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8月28日对蒋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太平街3号区11号楼2层1号一层10号房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于2019年9月26日进行了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于2019年11月29日给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通知,征求是否愿意以上述房屋变卖流拍价300万元抵偿债务,要求其接通知后五日内书面答复本院,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答复,视为不同意接受该财产抵债。鉴于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蒋涛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太平街3号区11号楼2层1号一层10号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338671号、面积613.82平方米)的查封。
二、终结本院(2019)皖03执恢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昌米
审判员 刘雪峰
审判员 王胜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汤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