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303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李莉莉,安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蚌埠市经纬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意恒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甘永烈,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蚌埠市经纬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意恒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刘润明
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