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303执4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兴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6103578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甘永烈,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中意恒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56068846-4。
法定代表人:甘永烈,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市经纬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7199473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兴达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永烈、安徽中意恒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市经纬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蚌埠市东海大道与工农路交叉口清大德人大厦3号楼1单元8层80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太平街3#区11#楼2层1#一层10#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蚌埠市淮上区陶然北岸小区第14栋2单元4层402室房屋(H_ID:59975),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岳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