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2民初222号
原告:太重XX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XX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54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陵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市XX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5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太重煤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陵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太重XX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重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重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94元,减半收取8974元,由原告太重XX有限公司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