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文兴科贸有限公司

浙XX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晋城市文兴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5民初5012号
原告:浙XX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文兴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市文兴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XX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XX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浙XX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