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绥阳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民辖4号
原告: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毕节路58联合广场4栋16层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绥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郑场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绥阳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遵义市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25日,原告公开投标获得被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工程。2015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资金、设备和工人于2017年10月完成约定的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因本案被告为绥阳县人民医院,是绥阳县人民政府的下设事业单位,为避免当事人对审理结果产生质疑,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绥阳县人民医院系绥阳县人民政府的下设事业单位,为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保证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彭莉
审判员贺灿灿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