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杉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3940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17日生,住河南省孟津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航,系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杉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街道珠海路万豪国际BCD栋商业房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HXF696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伍文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省电子信息技师学院(贵州省电子信息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都匀市剑江北路61号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429200961D。
法定代表人:刘猛,系该院院长。
被告:***,女,汉族,1991年1月1日生,住遵义市绥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云长福,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生,住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贵州杉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电子信息技师学院、***、云长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开荣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承担(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王  福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卢  思  彤
书 记 员 卢思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