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8执1670号 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驱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被执行人***驱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4,002,418.55元(已扣留质保金),停工赔偿金:2,990,000.00元;欠付工程款违约金和停工赔偿金占用利息损失:950,355.96元,共计人民币:7,942,774.51元;利息计算: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共计233天:以6992418.55元×7.125%×233天÷360=322452.46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时间从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以7942774.51元×0.000175×7天=9729.89元;律师费5000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8400.00元、鉴定费158136.23元,共计216536.23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8126.00元;以上款项总金额为:8,549,619.09元+执行费6819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驱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17816.09元履行完毕本案标的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