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1民初1974号
原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乡县府前街和中央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晓民,任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新乡华新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合河乡范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范砚顺。
被告:新乡川崎化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东贾城。
法定代表人:李兴凯。
被告:范砚顺,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李兴凯,男,汉族,1956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朱性秀,女,汉族,住址:河南省。
被告:董凤梅,女,汉族,住址:河南省新乡县。
原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新乡华新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川崎化机有限责任公司、范砚顺、李兴凯、朱性秀、董凤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给原告下达催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卓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