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25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姚电大道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5881X2。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生伟,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31916303B。
法定代表人:王俞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身份信息不明确,申请执行人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425执9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克锋
审判员 张利强
审判员 朱彦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松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