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锐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执他59号
申请人: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姚电大道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5881X2。
法定代表人:魏开生。
被执行人:云南锐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省农业大学老校区足球场旁办公楼一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3292963370。
法定代表人:殷振邦,总经理。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办理的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云南锐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办案需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11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艳丽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