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温县万兴液压元件有限公司与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四初字第88-1号
原告温县万兴液压元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万选,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佩,温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耀,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法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梁生伟,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万兴液压元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县万兴液压元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万兴液压元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3元减半收取1431.5元、保全费1160元共计2591.5元,由原告温县万兴液压元件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齐晓旭
审 判 员  高 磊
人民陪审员  杨慧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