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执他9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姚电大道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5881X2。
法定代表人:赵志良,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张兰镇沟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034426A。
法定代表人:张斌,经理。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办理的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与郏县人民法院执行的另一个案件的被执行人是同一主体,案件由郏县人民法院实施更有利于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将本案提级执行或指定到郏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湛河区人民法院办理的(2020)豫0411执1716号执行案件与郏县人民法院办理的(2018)豫0425执934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均为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属关联案件。现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本案指定到郏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0411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由郏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郏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井慧宝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陈西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