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11执1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姚电大道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5881X2。
法定代表人:赵志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张兰沟镇沟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034426A。
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
关于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411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自愿偿还下欠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共计20368560元;愿将案涉款项直接汇入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城西支行、户名为平顶山平煤机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账号为94×××93的账户中;于2020年4月22日当日向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20万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向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15万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向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15万元;于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每月30日前向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20万元(共4笔);于2021年1月30日前向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50万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50万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向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70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100万元;于2021年5月至11月期间每月30日前向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200万元(共7笔);下余货款2368560元愿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清付完毕。如一次逾期,视为全部逾期,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则自愿向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下欠货款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以下欠货款金额为基数计算至全部清付之日止;令,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可就尚下欠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81507.5元,减半收取40753.75元,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因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及委托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等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多个法院冻结,现被执行人的账户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晋K×××××途锐牌汽车,本院委托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该车予以查封,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反馈未查询到该机动车信息。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通过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尚有债权本金2036856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多个法院查封及被执行人名下有晋K×××××途锐牌汽车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毅
审判员 陈丙坤
审判员 陈永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舒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