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411民初2875号
原告: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
诉讼代表人:魏开生,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波,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业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裕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鼎路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梦珂,总经理。
原告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平煤机公司)与被告河南裕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简称裕诚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煤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业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裕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煤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平煤机公司与裕诚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2.请求裕诚公司偿还平煤机支付的货款xxx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x月x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裕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x月x日,平煤机公司与裕诚公司签订《xx》,约定平煤机公司向裕诚公司购买x,合同总价款xx元。合同签订后,平煤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x万元,但截止起诉之日,裕诚公司仅向平煤机公司交付价值xx元的货物,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平煤机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裕诚公司未到庭,无辩称。
平煤机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工业买卖合同,拟证明平煤机公司与裕诚公司之间签订的《xxx》系双方平等自愿签订,且不违反强制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约定,平煤机公司向裕诚公司采购钢板,合同总价款xx元,平煤机公司签订合同后支付预付款x%,平煤机公司收到货物后由裕诚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x万付款凭证,拟证明平煤机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x万元。证据3.入库单、发票,拟证明裕诚公司已向平煤机公司交付的货物价值为xx元,剩余xx元货物未交付。证据4.审计报告,拟证明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明确债权金额为xx元。证据5.民事裁定书两份,拟证明平煤机公司已进入xx程序。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x月x日,裕诚公司(供方)与平煤机公司(需方)签订《xxx》,合同约定:需方向供方购买多种型号钢板(具体见合同明细)。合同第十条约定结算方式:需方支付x%预付款,货到后供方提供x%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需方审计合格财务挂账后分期付款或者磨煤。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如出现延期交货或有严重质量问题等违约行为,需方有权终止合同。2.供方提供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需方有权退货、换货或降价处理,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合同明细显示:标的名称为x钢板、x钢板、x钢板。交货日期均为2016年x月x日。合计含税金额x元。
平煤机公司于2015年x月x日向裕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x元。平煤机公司提供物资验收单用以证明其收到货物的数量及金额共计x元,并由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后裕诚公司未再向平煤机公司供货,下余货款x元未退还。
另查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x日做出(2017)豫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受理xx市南方煤矿机械厂、河南省xxx有限公司平顶山销售分公司对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再查明,2020年x月x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x%。
本院认为,本案系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平煤机公司与裕诚公司约定的交货时间是2016年1月x日,且平煤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缴纳了预付款x元,但裕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故平煤机公司要求解除其与裕诚公司签订的《xx》(合同编号:xxxxx),本院予以支持。裕诚公司截止起诉之日仅向平煤机公司提供xx元的货物,且平煤机公司向裕诚公司出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故平煤机公司诉请裕诚公司支付其xx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平煤机公司主张裕诚公司自2017年x月x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x%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裕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x日签订的《xxx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
二、河南裕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xxx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x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x%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河南裕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伴伴
审判员 焦俊艳
审判员 程浩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雅君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