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5执1227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姚电大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志良,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介休市张兰镇沟底村。
法定代表人:张斌,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425执12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克锋
审判员  张利强
审判员  朱彦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松锋